《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2章84条,围绕养老服务全链条作出系统性规范,重点涵盖四个方面,为地方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在设施布局方面,条例明确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区分新建与已建居住小区分类设定养老服务设施最低配建标准,并授权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提高配建标准。条例还提出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利用各类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在供给格局方面,条例分别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专业机构上门提供助餐、助浴、照料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促进不同类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同时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完善双向转诊与医养床位转换。
在人才与产业政策方面,条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行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级别、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条例还提出统筹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支持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
在综合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压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监测、运营考核、信用监管体系。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了财政补贴、保险基金、养老机构预收费的风险管控,明确禁止侮辱、虐待老年人等违法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条款。
养老机构预收费的风险管控,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对预收资金加强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机构因经营不善导致老年人预交费用受损的情况,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这类制度安排,也为其他地区完善养老领域监管提供了参考。
